
公告日期:2023-10-19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东嘉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3)第688号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 全称
公司/嘉源检测/发行人 指 山东嘉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 指 山东嘉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确定对象的合格投资者定向
发行股票的行为
本次发行对象/财金投资/ 指 山东财金科技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认购方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定向发行规则》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
《定向发行说明书》 指 《山东嘉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
《认购协议》 指 本次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
股份认购协议》
《补充协议》 指 本次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
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公司章程》 指 《山东嘉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证券持有人名册》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前 200 名
全体排名证券持有人名册》(股权登记日 2023 年 9 月 28 日)
全国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全国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本所律师 指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嘉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法律意见书》
报告期 指 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 1-6 月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嘉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3)第688号
致:山东嘉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根据与嘉源检测签署的《项目法律服务协议》,担任嘉源检测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及本所律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定向发行规则》《业务规则》《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中,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如下:公司已经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有关文件上所有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含电子版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以下声明:
1. 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公司之行为、相关事实事件发生及存在时有效之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在此基础上基于本所及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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