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4-25
公告编号:2022-001
证券代码:873492 证券简称:群业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甘肃群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7 月 6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7 月 6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甘肃群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淑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鸿亮、甘肃仁泽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甘肃利晟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多立成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峰德、冯效义、甘肃梓钊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被告之间于 2020 年 7 月 10 日、2020 年 7 月 24 日、2020 年 10 月 7 日、
2020 年 10 月 9 日、2020 年 10 月 20 日共签订购销合同 6 份。2020 年 10
月 9 日之前的合同已完成。2020 年 11 月 23 日。原告与被告达成合同解除协议,
约定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解除 2020 年 10 月 20 日签订的购销合同。甲乙双方不再
以任何行使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双方确认上述购销合同中乙方于 2020 年 10
月 22 日办理的改合同预付款 734454 元。该预付款转入合同编号 LSGY20201009
公告编号:2022-001
的购销合同作为货款。原被告对2020年10月9日的购销合同发生争议诉之本院。合同约定总价款 1937007.7 元,由被告为原告定作约定规定型号的钢管;合同生
效于 2020 年 11 月 1 日开始陆续供货;货物运至需方制定地点(白银市内具体地
址信息通知);供方如逾期交货,每天按合同总货款的万分之五付违约金给需方。需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相应货款,需方则按照合同未支付的货款总金额的万分之五/天支付违约金;按现行国家标准及《购销合同》中的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材质要求进行验收。供方将本合同项下货物运送至需方指定地后,由供方运送人员、需方指定收货人员协同现场监理进行验收。若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供方应积极协调解决,若双方未能达成统一意见,可送检第三方检测中心确认产品质量。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共向被告支付了合同价款 1562945.99 元。2021
年 7 月 16 日,原告申请对被告已加工制作的钢管进行鉴定。2021 年 7 月 22 日,
原告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告 1992607.18 元的存款或同等价值的材料,支
付保全费 5000 元,保险费 2988.91 元,2021 年 8 月 9 日,原告申请证据保全,
支付保全费 100 元,2021 年 8 月 18 日,本案出具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的结案通
知书。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 2020 年 10 月 9 日签订的《购销
合同》;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于合同解除后立即向原告返还已付合同价款 1562945.99 元;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4.35%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直至二项诉讼请求的合同价款付清止;四、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违约赔偿 887376.50 元;五、本案所产生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2020 年 10 月 9 日,原、被告双方经协商一致共同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
由被告为原告足作约定规格型号的钢管;合同生效后于 11 月 1 日开始陆续供货;货物运至原告指定地点交付;如发生纠纷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付了相应的合同价款。但是,由被告生产的钢管不符合约定标准,双方产生分歧,虽经多次协调,被告却始终未能妥善解决,结果导致钢管至今未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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