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8-29
公告编号:2023-014
证券代码:873492 证券简称:群业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甘肃群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8 月 2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8 月 2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该按已进入执行阶段,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7 日收到会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
定书,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22)甘 0422 执恢 584 号案件的执行。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甘肃群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淑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青岛大仓防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振芳(实际控制人张国祯)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公告编号:2023-014
2017 年 12 月 4 日,原、被告经协商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被告
为原告加工制作一套 G ﹣钢管内喷外浸塑生产线,规格型号 114-1220,单价228 万元;加工制造及设备安装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按技术文件内容完成设备制造安装并生产出第一根合格防腐成品管为防腐生产线最终验收标准,承揽方对该套设备的出厂质量全面负责;以及价款的交付、质量异议、违约责任等其他事宜。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公告在约定的期限内未完成设备的加工制造及安装,且加工制作的生产线部分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品牌型号和规格,生产线的相关设备存在严重的设计、质量缺陷,导致在安装调试过程中问题不断。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就生产线存在的问题尽快整改,并确定生产线安装竣工交付使用的时间,但被告敷衍拖延。在合同签订至今长达一年半的时间里,被告虽经多次整改,至今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申请执行人甘肃群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大仓防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 0422 民初 2499 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 2022 年 11月 3 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后,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 2052000 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20526 元、执行费 22920 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甘肃群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大仓防腐有限公司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青岛大仓防腐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甘肃群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计 190 万元(扣除申请执行人欠被执行
人货款 5.6 万元后),分别于 2023 年 8 月 3 日给付 27 万元、2023 年 9 月 30 日给
付 43 万元、2023 年 11 月 30 日给付 30 万元、2023 年 12 月 31 日给付 20 万元、
2024 年 1 月 31 日给付 20 万元、2024 年 3 月 31 日给付 20 万元、2024 年 5 月 31
日给付 20 万元、2024 年 6 月 31 日给付 10 万元;二、被执行人青岛大仓防腐有
限公司如有任意一期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甘肃群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按生效法律文件确定的全部债务金额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须无条件同意并配合申请执行人变卖查封的设备及位于甘肃省会宁县西城产业园区的设备;三、执行费 22920 元由被执行人青岛大仓防腐有限公司负担。
公告编号:2023-014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执行情况
申请执行人甘肃群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大仓防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 0422 民初 2499 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 2022 年 11月 3 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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