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0-19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3〕117 号
关于对甘肃群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甘肃群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群业科技),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西城产业园区。
王淑芳,时任公司董事长。
王彦龙,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群业科技有以下违规事实:
群业科技因与甘肃中部供水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存在项
目工程合同纠纷,于 2023 年 5 月 4 日向白银仲裁委员会提出仲
裁申请,仲裁事项涉及金额 3,304.48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归母净资产的 88.75%)。群业科技于同日收到仲裁受理通知书后,未及时就有关仲裁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于 8 月 29日补充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群业科技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仲裁的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时任董事长王淑芳、时任董事会秘书王彦龙,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简称《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群业科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时任董事长王淑芳、时任董事会秘书王彦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公司治理规则》等业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
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
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3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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