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26
公告编号:2024-017
证券代码:873492 证券简称:群业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甘肃群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2 月 2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2 月 2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再审申请人甘肃利晟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甘肃群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甘 04 民终 431 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甘肃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甘检民监[2023]92 号民事抗诉书向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甘肃利晟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多立成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申请人
公告编号:2024-017
姓名或名称:甘肃群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淑芳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董事长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原审判判决关于群业公司因利晟公司违约发生实际损失 887,376.50 元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采信不当。群业公司所举的其从青龙管业公司购买管道产生差价损失的相关证据不能互相印证。相关证据所载明的钢管材质不同,规格不同,供货时间与需方要求的时间不符。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中部供水工程公司向检察机关出具《证明》,群业公司申请报告、补差价费用计算表、复函等证据证明群业公司已申请并获得承建工程钢材涨价补偿款1,0148,927.91 元,钢材涨价损失已得到合理补偿。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相关合同总价款计量方式不同,不能等价计差定损,原审法院仅以群业公司主张的两份合同总差额认定损失赔偿数额并确定利晟公司的违约责任,不符合本案实际。(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利晟公司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和一审判决第二项,驳回群业公司要求利晟公司承担违约赔偿 887,376.50 元,缺乏证据证明,相关证据内容不能相互印证,甚至相互矛盾。案涉《购销合同》早已被群业公司单方解除,现有新证据证明群业公司并未实际产生损失。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调解情况
一、解除甘肃群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甘肃利晟钢管制造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9 日签订的《购销合同》;二、甘肃利晟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向甘肃群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合同预付款 1,562,945.99 元;三、甘肃利晟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向甘肃群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资金占用利息 72,272.34 元;四、甘肃群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因原审判已执行终结,甘肃群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甘肃利晟钢管制造有限公司退还多余款项 80 万元,于 2024
年 3 月 31 日前支付 40 万元,于 2024 年 4 月 20 日前支付剩余 40 万元。如有任
何一笔逾期未履行,甘肃群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甘肃利晟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承担违约金 20 万元,甘肃利晟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可申请执行回转 100 万元;
公告编号:2024-017
六、一审案件受理费 11,540 元,保全费 5,100 元,保险费 2,988.91 元,由甘肃利
晟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23,080 元,由甘肃利晟钢管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未受到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依法处理,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导致公司财务资金紧张,除此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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