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11-18
公告编号:2020-014
证券代码:873493 证券简称:莱易信产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莱易信息产业股份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3 月 12 日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东莱易信息产业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
融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融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融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融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融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山东莱易信息产业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或将权益、股
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投资的行为。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者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产、经营性资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以及其他长期、短期债券、委托理财等。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以股权融资、债券融资等方式获得资金的行为,包括增资扩股、借款、发行债券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融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
公告编号:2020-014
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二章 投资、融资决策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融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在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公司对外投融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的,由总经理审议决定;公司对外投融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不超过 30%的,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对外投融资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五条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对外投融资事项以前,公司应向全体董事或
股东提供拟投融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融资项目方案及相关资料,以便董事或股东作出决策。
第三章 执行控制
第六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融资项目方案时,应广泛听取评估专家小组、相
关部门及人员的意见、建议,注重对外投资决策的几个关键指标,如现金流量、货币的时间价值、投资风险、财务费用、负债结构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融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及偿债能力,并权衡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融资项目方案。
第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对外投融资项目实施方案后,应当
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融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变更,必须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查批准。
第八条 对外投融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
外投融资计划,与被投融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在签订投融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相关款项或办理资产的转移;投融资完成后,应取得对方出具的相关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九条 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融资的,其资产必须经过具有
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需要对被投资企业派驻产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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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董事长或总经理报告,并采取相应保全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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