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8-15
证券代码:873494 证券简称:中奥电力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山东中奥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2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山东中奥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东中奥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山东中奥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的职责权限,健全和规范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保障董事会和董事依法、有效地履行其职责,确保董事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中奥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二条 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和本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承担本公司经营和管理的最终责任,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债务融资工具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公司一年内的对外投资、委托理财、资产抵押等交易事项,涉及到的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但未达到 30%的,由董事会审批决定。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十二个月内单笔或对同一事项累计成交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但未达到 30%的事项进行决策。
本条所述的“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券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使用协议以及股东大会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的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十七)公司一年内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涉及到的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的,由董事会审批决定;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且单笔资产处置到达或超过 300 万元的事项或同一资产处置累计金额到达或超过 300 万元以后的事项,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十八)除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行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十九)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述标准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获赠现金资产除外);公司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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