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8-15
证券代码:873494 证券简称:中奥电力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山东中奥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2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山东中奥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东中奥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山东中奥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适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山东中奥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公司股东大会由本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本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第三条 本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
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四条 本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按照本公司《章程》规定召集
股东大会。本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至少召开一次,并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之内召开。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人数 2/3 时;
(二)本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本公司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以上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 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前述持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为准计算;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或 1/3 以上董事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
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监事会不召集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 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第八条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监事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请求和拟召集的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应当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公司《章程》规定,在收到书面请求和提案后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书面反馈监事会。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10 个工作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内容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个工作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或者董事会同意召开股东大会但未在作出决议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二)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 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请求和拟召集的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应当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公司《章程》规定,在收到书面请求和提案后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书面反馈提议股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10 个工作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内容的变更,应征得提议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个工作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或者董事会同意召开股东大会但未在作出决议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 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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