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8-15 15:44:03 股吧网页版
中奥电力: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15


证券代码:873494 证券简称:中奥电力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山东中奥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2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山东中奥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东中奥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山东中奥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关联交易,维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交易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关联人回避的原则;

(四)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方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人与关联关系

第三条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含其他组织),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本制度第五条所列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

(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本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本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本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本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七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
或义务的事项。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资产(含原材料、燃料、动力)或出售资产(含产品、商品);
(二)提供或接受劳务;

(三)委托或受托销售;

(四)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五)提供财务资助;

(六)提供担保;

(七)租入或租出资产;

(八)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九)赠与或受赠资产;

(十)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一)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二)签订许可协议;

(十三)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四)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九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
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

第十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公司应当披露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原则及其方法,并对该定价的公允性作出说明。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关联人与公司签……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