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5
公告编号:2025-014
证券代码:873494 证券简称:中奥电力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山东中奥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5 月 15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4 月 22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邹城市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欣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原告
姓名或名称:山东鲁抗舍里乐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海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被告
公告编号:2025-014
姓名或名称:山东中奥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汝宁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5 年 3 月 24 日,中奥电力工作人员根据与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邹
城分公司签订的《609 车间 2025 年度高压电气设备春防试验合同》,进行鲁抗
110kV 变电站预防性试验。因合闸操作失误,当日下午约 14 时 03 分鲁抗变电站
停电,中奥试验人员随即向鲁抗变电站负责人汇报了情况。变电站运行人员立即进行了故障排查,确认符合恢复供电条件后,约 14 时 30 分联系供电公司地调恢复送电,造成福鲁线分支一 112-2 隔离刀闸处发生爆炸,鲁抗厂区停电,经抢修9 小时恢复供电。
鲁抗医药认为中奥电力试验人员误操作造成生产损失,要求赔偿全部损失。中奥公司认为是鲁抗未按照《国家电网调度控制管理规程》正确操作,应急处置不当,未排除故障即通知送电,这是损失形成的主要原因,鲁抗应负主要责任。双方在损失金额、责任分摊上未达成一致。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 21,000,000 元(暂定数
额,待依法鉴定、评估后予以变更);
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邹城分公司与被告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签订
《609 车间 2025 年度高压电器设备春防试验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对原告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邹城园区内 609 车间高压供配电系统进行预防性试验,试验范围为对 110KV 电气回路进行一次回路检查消缺,对断路器、隔离开关等性能测试等。
2025 年 3 月 24 日,经国家电网邹城公司批准,原告山东鲁抗医药股份有限
公司计划在 2025 年 3 月 24 日 7 时至 3 月 26 日 18 时期间开展 110KV 线路预防
公告编号:2025-014
试验计划,期间由原告邹城园区内的华鲁站 110KV 兴鲁线单线供电。2025 年 3月 24 日,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派出工作人员,经办理电气作业工作票和电气作业操作票之后进入到邹城园区 609 车间 110KV 变电站开始进行电气预防性试验工作。
2025 年 3 月 24 日 14 时 03 分,因被告工作人员违规操作,误将 GIS 室内
112-2 隔离刀闸合闸,导致 110KV 兴鲁线停电,造成整个邹城园区停电。被告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后隐瞒不报,未及时反馈其将 112-2 隔离刀闸合闸的情况,导致国家电网邹城公司再次送电约两秒后 110KV112-2 刀闸开关发生爆炸,导致整
个邹城园区停电,停电时间自 2025 年 3 月 24 日 14 时 03 分至 21 时 08 分。
虽经两原告全力组织恢复供电、挽回生产线损失,但停电事故仍导致两原告邹城园区内多个车间停产以及多个车间内正在生产的药品原料废弃,经原告初步估算,直接、间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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