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13
山东中奥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800737228237H。
第三条 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26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山东中奥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济宁高新区机电路南(新元路北),邮政编码 272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220,00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立足电力、创新创优,以智能化装备,系统性服务,精品型工程,为能源发展做强力支撑。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电气设备销售;电气设备修理;电力设施器材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电力设施器材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新兴能源技术研发;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电池销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建设工程施工;电气安装服务;建筑劳务分包;供电业务;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公司的股份,可以是普通股票;经过股东会作出决议,并经过相关批准(如需),公司也可以发行其他种类的股份。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普通股票每股面值 1
元。
第十八条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存管管;尚未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存管前,由公司向股东出具持股证明(股票),持股证明(股票)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公司盖章方为有效。公司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存管后,公司出具的持股证明(股票)全部统一作废,不再作为持股证明。
第十九条 公司股票发行以现金认购的,公司现有股东对发行的股票无优先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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