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8-26
公告编号:2022-024
证券代码:873499 证券简称:赛晖科技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南通赛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2 年 6 月 1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2 年 6 月 1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南通赛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姚桂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念、尹鹏飞律师、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足力健老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京康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赛男、足力健老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务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21 年 6 月 1 日,原被告签订《委托加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服装生产加工事宜,具体的品名、规格、数量、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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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期等(采购订单)为准;协议第八条对付款及结算进行了约定,该协议下订单付款方式为:采购订单协议签订后 7 个工作日支付当期采购订单金额的 40%作为预付款,剩余 60%货款,在相应订单交付入仓后的 45 日内结清尾款。协议另就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进行了相应约定。
2021 年 6 月 1 日,原被告签订《采购订单》,订单明确了被告向原告采购
109000 套保暖内衣,总货款为 14120000 元,付款方式执行双方签订的《委托加
工合作协议》,被告按照约定,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至 2021 年 7 月 2 日期间,合
计支付了总货款的 40%,计 564800 元。2021 年 7 月 13 日,被告又追加订购 2389
套保暖内衣,双方再次签订《订单》,明确总货款为 334460 元,2021 年 7 月 16
日被告支付了该笔订单下总货款的 40%,计 133784 元。
原告已经履行完毕合同义务,按照《协议》约定,被告应在两笔订单交付入
仓后的 45 日内即 2021 年 12 月 23 日付清剩余 60%的货款,合计 8362396 元,但
迄今为止,被告负责人多次与原告进行对账,双方对欠付款项均无异议,但被告迟迟未支付剩余货款。
原告认为,案涉《协议》及《采购订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已经完成了加工交货义务,被告理应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价款。现在原告多次催要的情况下,被告拒不支付货款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权利的侵犯。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8362396 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 8362396 为基数,按照 LPR 的 2
倍自 2021 年 12 月 23 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250000 元;
4、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2 年 8 月 8 日收到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在 2022 年 8 月 8 日作出的
(2022)苏 0602 民初 5223 号民事调理书,判决结果如下:
公告编号:2022-024
一、经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被告足力健老龄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南通
赛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款 8362396 元,违约金 134783.49 元,保全保
险费 6750 元,共计 8503929.49 元;此款由被告足力健老龄产业发展有限公
司于2022年8月10日前给付3141533.49元,于2022年9月20日给付1000000
元,于 2022 年 10 月 20 日前给付 1000000 元,于 2022 年 11 月 20 日前给付
800000 元,于 2022 年 12 月 20 日前给付 800000 元,于 2023 年 1 月 20 日
前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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