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22
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通赛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大成通证字[2024]第 38 号
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南通市工农南路155号印象城写字楼20楼(226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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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通赛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成通证字(2024 年)第 38 号
致:南通赛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南通赛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大成律师事务所”)受南通赛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赛晖科技”)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王念、吴凌云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律师事务所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赛晖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赛晖科技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其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材料、复印件等与原始材料一致。
2、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提案的内容以及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提案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提案
2024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做出了召开本
次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2024 年 4 月 29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刊登了《南通赛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 年 4 月 29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刊登了《南
通赛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司发布的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出席对象及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提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到
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9 人,1916623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5.83%。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姚桂兰通过视频方式参加并主持会议。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召开。开始时间:2024 年 5 月 21
日 9 时 30 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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