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7-2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博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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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博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博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博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博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于 2024 年7 月1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2024 年 7 月 10 日,公司董事会已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www.neeq.com.cn/)上公告了《江苏博克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等相关事项予以公告。本次股东大
会于 2024 年 7 月 25 日 10:00 在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锦州街 9 号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6,080,302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9.9869%。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0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均进行了审议,审议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终止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46,080,30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 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周游女士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46,080,30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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