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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5 15:50:03 股吧网页版
中安电子: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5


证券代码:873504 证券简称:中安电子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杭州中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
会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内容,并将
东会审议。 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在发出股东会 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 通知后,召集人不得修改或者增加新 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的提案。股东会不得对股东会通知中 内的除外。
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在发出股东会 程规定的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通知后,召集人不得修改或者增加新
的提案。股东会不得对股东会通知中
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明确通知的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其他明确通知的地点。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地点。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或现场结合网络会议等方式召开。 议或现场结合网络会议等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 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在保证股东会会议合 股东参加。公司在保证股东会会议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以提供包括但不 法、有效的前提下,可以提供包括但不限于通讯、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 限于通讯、线上会议、网络形式的投票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 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便利。股东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 会议提供便利。股东会应当给予每个
的讨论时间。 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一)委托人姓名或名称、持有公司股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份的类别和数量;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 (二)代理人的姓名;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
示; 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示;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为法人或其他企业股东的,应加盖单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位印章。 为法人或其他企业股东的,应加盖单
位印章。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
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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