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证券代码:873504 证券简称:中安电子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杭州中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杭州中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规定以 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六)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 修改公司章程;
(十)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四条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五)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六)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七条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七) 审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以后的任何担保;
(五)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公司的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六)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除涉及前款第(五)项
担保事项外,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的,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除外。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五)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六)赠与或受赠资产;
(七)债权或债务重组;
(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放弃权利;
(十一)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不含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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