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6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中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电话:0571-86508080 传真:0571-87357755 邮编:31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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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中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致:杭州中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受杭州中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郑舒菲律师、汪节云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中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
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5 年 4 月 23 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
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网站(http://www.neeq.com.cn)上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公告了本次股东会讨论的相关事项,公司已按相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30 在杭州中安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卜建明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到表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人,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3,749,976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10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按《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表决结果。
列入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议案共 10 项,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3,749,97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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