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证券代码:873504 证券简称:中安电子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杭州中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中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杭州中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公司/子公司的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法律法规及股转系统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限制及要求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公司在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涉及关联交易的,应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经权力机构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上述行为触及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公开披露。
第六条 公司为其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及公司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第七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
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书面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
第九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还应当承诺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除已经收回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外,不得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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