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11 15:48:04 股吧网页版
智慧交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1


证券代码:873506 证券简称:智慧交通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南京智慧交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公司第二批部分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治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南京智慧交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智慧交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 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等法律、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南京智慧 交通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
换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
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
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集中管理,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
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的要求,并在办理股票登记手续时一并提交股转公司核实。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定向发行认购结束后十个交易日内进行验资,由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存储账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在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规
定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12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书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首次使用募集资金前,公司应当通知主办券商,存在相关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披露。

第九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理财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用途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董事会对投资产品的安全性及流动性的具体分析与说明。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