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2-04
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市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
法律意见书(修订稿)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邓尉路6号2楼 邮编:215011
电话:0512-67010501 传真:0512-67010500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目录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5
二、本次收购的授权和批准情况......13
三、本次收购的主要内容 ......14
四、收购人及关联方前六个月买卖公众公司股份情况......21
五、收购人及关联方前二十四个月内与公众公司的交易情况......21
六、本次收购所涉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21
七、收购人股份限售安排 ......21
八、本次收购是否触发要约收购条款......21
九、本次收购目的及后续计划 ......22
十、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影响......23
十一、收购人作出的公开承诺及约束措施......27
十二、本次收购的各专业机构......30
十三、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 ......30
十四、结论性意见 ......30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的含义如下:
公众公司、三新股份、被收 指 苏州市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购公司、挂牌公司、公司
苏州勤获 指 苏州勤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转让方 指 顾峻、顾闻、苏州勤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和陈晓华
收购人、创元产投 指 苏州创元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创元投资 指 苏州创元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为“苏州
创元(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市国资委 指 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创元产投以现金收购顾峻、顾闻、苏州勤获企业管理
本次收购 指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陈晓华持有苏州市三新材料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计 22,848,000 股股份,占其股份
总数的 51%
顾峻、顾闻、苏州勤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标的资产 指 伙)和陈晓华持有苏州市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计 22,848,000 股股份,占其股份总数的 51%
收购报告书 指 苏州市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评估基准日 指 2022年 9 月 30日
自签订《苏州创元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顾峻、顾闻、
过渡期 指 苏州勤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晓华关
于苏州市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
之日起至协议约定的所有股份转让过户日的期间
《苏州创元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与顾峻、顾闻、苏州勤
《股份转让协议》 指 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晓华关于苏州
市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
收购人财务顾问、国泰君安 指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公司法律顾问、本所 指 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
本法律意见书 指 《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市三新材料科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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