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4
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市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邓尉路6号2楼 邮编:215011
电话:0512-67010501 传真:0512-67010500
二〇二五年五月
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市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编号:2025新苏律意字第0050号
致:苏州市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市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苏州市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
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25年4月1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发布了《苏州市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公告》”),公司发布的《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投票方式、登记办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3日上午9: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沈金良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与《通知公告》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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