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证券代码:873510 证券简称:三新股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市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2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
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具体包括《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承诺管理制度〉》《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制定〈独立董事津贴制度〉》《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市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苏州市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披
露信息,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市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监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是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规则》和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规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
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披露信息,但披露的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先于上述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信息披露办法》《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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