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证券代码:873510 证券简称:三新股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市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2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
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具体包括《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承诺管理制度〉》《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制定〈独立董事津贴制度〉》《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市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市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苏州市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包括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的投资活动,也包括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以寻求短期差价为主要目的的投资活动,但不包括公司购买原材料、设备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的行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三)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五)股票、基金的投资;
(六)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七)委托理财;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是指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房地产投资、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但下列情形不属于风险投资: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表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对外投资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外投资的,应符合《证券法》、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定、
《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需经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长批准。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或证券投资、衍生产品投资等风险投资事项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不得将前述事项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七条 下列对外投资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按照规定进行披露(如需):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三)其他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情形。
本条所指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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