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公告编号:2025-041
证券代码:873510 证券简称:三新股份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市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2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
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尚需股东会审议)》,具体包括《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承诺管理制度〉》《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制定〈独立董事津贴制度〉》《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市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苏州市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收购人、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公告编号:2025-041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及《苏州市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指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有关主体(以下简称承诺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四条 承诺相关方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并公开披露相关内容,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公司及承诺相关方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六条 承诺人作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公告编号:2025-041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另有要求外,承诺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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