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2-1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高义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目录
问题 1.关于历史沿革 ......3
问题 2.关于子公司 ......50
问题 3.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 ......79
问题 4.关于销售收入 ......89
问题 8.关于其他事项 ......9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高义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一)
德恒 06F20240551-00003 号
致:广东高义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委托,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 公开转让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业务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已于 2024 年 11 月 22 日出具了《北京
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高义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
根据《关于广东高义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 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就需要说明 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高义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的补充,本所在《法律意见》中发表法 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相关释义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必备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申报,并依法 对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并公开转让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作片面的、不完整
的引述,也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问题 1.关于历史沿革
根据申报文件,(1)贺小华系公司 2014 年设立时的初始股东,2018 年
将所持全部股权以 1 元/注册资本的价格转让给李红东;(2)2014 年,任志 生、贺小华、王东以实物出资 4,000 万元,2018 年变更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 变更出资形式后,公司以现金购买相关资产;(3)2019 年 8 月,公司员工 持股平台高萍合伙、高儒合伙取得公司股份时均包含 2 元/股、3 元/股两种不
同增资价格;(4)中证投资于 2021 年 6 月入股公司并持有 3.38%的股份,
中证投资为公司主办券商中信证券的全资子公司;(5)2021 年 3 月,任志 生将其持有的公司 1.33%股权以 4 元/注册资本的价格转让给高艺合伙,高艺 合伙的合伙人部分为员工,均为任志生的亲属或朋友;2021 年 12 月,阳光
教育增资价格为 17.73 元/股;2023 年 4 月,博资同泽以 18.74 元/股的价格
将其所持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昆仑鼎天,昆仑鼎天的股东为两名自然人。
请公司说明:(1)贺小华 2018 年平价转让所持全部股权的背景、原因
及合理性、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是否涉及代持形成或还原,是否存在其他利 益安排;(2)结合间隔时间说明针对出资瑕疵事项采取的补救措施的合规性、 公允性,购买相关资产的明细、评估及审计情况、公司是否实际使用及依据, 交易价格、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是否存在侵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3)2019 年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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