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证券代码:873514 证券简称:高义包装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广东高义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高义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广东高义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高义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公司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上刊登依本办法必须披露的信息,但披露的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北京证券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董事会是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机构,证券投资部作为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需披露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并确保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相关要求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信息披露相关要求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北京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件提出的问询,并按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
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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