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公告编号:2025-059
证券代码:873514 证券简称:高义包装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广东高义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分别经 2024 年 8 月 29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4 年 9
月 13 日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议审议通过。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高义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 以下合称“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高义包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做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承诺人在公司重要事项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若公开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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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的各项承诺,承诺内容应具体、履行期限应明确。公司应当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 函)
的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 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承诺人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当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时的约束措施并披露。
第六条 公司在收购中,收购人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应同时提出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的约束措施并公开披露。在收购人公告被收购公司收购报告书至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内,财务顾问应当持续督导收购人切实履行承诺或相关约定。收购人收购公司成为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当在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第七条 承诺人作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司及承诺人应明确披露所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九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第十条 除本制度第九条所描述的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另有要求的外,承诺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或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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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承诺将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提出变更承诺或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的申请。上述变更方案应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回避表决。公司监事会应就承诺人提出的上述变更/豁免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意见。上述承诺变更或豁免方案未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未履行的,视为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十一条 除因本制度第九条所述承诺人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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