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证券代码:873515 证券简称:昊升电机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常州市昊升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常州市昊升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市昊升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公司”)相关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存储账户内。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股转公司的要求,并在办理股票登记手续时一并提交股转公司核实。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与用途变更
第七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之前,不得使用当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制度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
(三)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九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经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并披露后,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转让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用途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理财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于 2 个转让日内披露以下内容,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集资金用途,使用计划、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第十一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募集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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