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常州市顺祥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0786 号
致:常州市顺祥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常州市顺祥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祥新材”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顺祥新材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顺祥新材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
露网站(http://www.neeq.com.cn/)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投票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5 年5 月 19 日上午 10:00;召开地点为公司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4、《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6、《关于2024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7、《关于董事及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8、《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9、《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10、《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常州市顺祥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5 年 5 月 15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3、本所见证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计 8 人,持股数共计 40,474,14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7.73%。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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