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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5-13 17:12:01 股吧网页版
三胜电器: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三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5-13


北京大成 (深圳) 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 (深圳) 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三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 广东三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 (深圳) 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广东三胜电器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 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召开的 2025年年度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广东三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 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 副本、 复印件等材料、 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 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 复印件材料与正本、 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会议召集
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发表意见, 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 法

北京大成 (深圳) 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2026年4月22日,公 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以公告形式发布了《广东三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 (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 , 并决定于2026年5月 13 日上午10点召开2025 年年度股东会。 公司已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
间、 地点、 方式、 会议审议事项、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公告告知全体股东, 并确
定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 5月8日。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于2026年 5月 13
日上午10点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本所律所认为, 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5月 13 日上午10点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卢永昌主持。 会议的召开时间、 地点符合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要求。
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 地点及会议内容与《股东会通知》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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