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3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关于牧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太原市长风商务区长兴路1号华润大厦T4座34-35层 030000
34-35/f, building T4, China resources building, no.1 changxing r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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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关于牧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牧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牧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牧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牧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专项委托,指派安燕晨、王凤娇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并对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及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公司保证并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
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召集。2025年4月28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牧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会议联系方式、备查文件目录等。2025年5月26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牧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延期公告(更正后)》(以下简称“《延期公告》”),因公司相关人员工作疏忽,未能及时开通网络投票服务相关功能,导致网络投票系统流程未能正常履行,为维护股东权益,公司拟将原定于2025年5月20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延期至2025年5月29日召开,会议审议事项不变。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本次会议于2025年5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郭建先生出席并主持了会议。登记在册的股东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5月28日15:00—2025年5月29日15:00。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延期公告》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董事长郭建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网络投票时间符合《延期公告》的要求。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现场召开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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