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73518 证券简称:牧同科技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牧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12 月 1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尚需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牧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牧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
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非公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的相关规则以及《牧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
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对公司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用途使用管理与监督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是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
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为本次发行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
的募集资金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十个交易日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未经公司股东会依法作出决议,公司不得变更募集资金的用途,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 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
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二)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 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
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 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股东不得挪用或占用募集资金。
第十三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使用,均须由具体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由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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