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06
公告编号:2025-021
证券代码:873520 证券简称:华友文保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河北华友文化遗产保护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并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北华友文化遗产保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保证监事会工作效率,切实行使监事会的职权,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会议召开程序
第二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送达全体监事。
第三条 监事会主席、三分之一以上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可以传真、邮件或专人送达等方式于会议召开前五日通知全体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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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
第五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六条监事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七条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监事会会议的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在其它时间应当回避。列席会议人员有权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投票表决权。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
第八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九条 监事会决议由参加会议的监事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事一表决,一人一票制,表决分同意、反对和弃权。
监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应指定一名监事主持。监事会主席无故不履行职责,也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时,可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监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议事民主,尊重每个监事的意见,并且在做出决定时允许监事保留个人的不同意见。保留不同意见或持反对意见的监事应服从和执行监事会做出的合法的决定,不得在执行决定时进行抵触或按个人意愿行事,否则监事会可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罢免其监事职务。
第十二条 监事与监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方关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并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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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
第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本规则与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冲突或抵触的,应按以上法律、法规执行,并应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并报股东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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