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06
证券代码:873520 证券简称:华友文保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河北华友文化遗产保护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表决情况: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并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北华友文化遗产保护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融资和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慎重、平等、互利、自愿、诚信原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 公司对外担保的条件
第六条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至少掌握被担保对象的下述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1)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2)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3)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4)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5)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6)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7)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七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财务部(以下称责任人)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八条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批
第九条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对外担保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对外担保的申请,并对该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后,按公司章程、本制度中有关规定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由公司财务部向有权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向公司财务部报送对外担保申请、公司财务部向董事
会报送该等申请时,应将与该等担保事项相关的资料作为申请附件一并报送,该等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1)被担保人的基本资料、已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复印件;
(2)被担保人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3)主债务人与债权人拟签订的主债务合同文本;
(4)本项担保所涉及主债务的相关资料(预期经济效果分析报告等);
(5)拟签订的担保合同文本;
(6)拟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如有)及拟作为反担保之担保物的不动产、动产或权利的基本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权利凭证复印件;
(7)其他相关资料。
董事会或股东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机构针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依据。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在就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董事会审议有关公司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由于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使得有表决权的董事低于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时,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将该等对外担保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在关联股东回避的情况下审议并做出相关决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在同一次会议上对两个以上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针对每一担保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第四章 公司对外担保的执行和风险管理
第十四……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