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6-24 15:34:04 股吧网页版
鲁山墙材:重大仲裁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24


公告编号:2024-019

证券代码:873522 证券简称:鲁山墙材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桂林鲁山墙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 月 2 日、2024 年 1 月 15 日

(三)仲裁受理日期:2024 年 1 月 11 日

(四)仲裁机构的名称:南宁仲裁委员会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桂林鲁山墙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01 月 02 日收到
南宁仲裁委员会发出的《南宁仲裁委员会开庭通知书》(2023)南仲受字 1828
号;2024 年 01 月 15 日收到南宁仲裁委员会发出的《南宁仲裁委员会开庭通知
书》(2023)南仲受字 2352 号、《南宁仲裁委员会开庭通知书》(2023)南仲受字2353 号、《南宁仲裁委员会开庭通知书》(2023)南仲受字 2354 号、《南宁仲裁委员会开庭通知书》(2023)南仲受字 2355 号。

2024 年 6 月 21 日,公司收到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建八局广
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八局”、“被申请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书。
二、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

公告编号:2024-019

姓名或名称:桂林鲁山墙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光月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中建八局广西建设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 5 个工程项目分别签订了 5 份《桂林区域加气砖物资采
购与供应合同》,就采购数量、规格、价款、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由于被申请人无法按合同依约及时支付货款,申请人分别于 2023 年
9 月 28 日、2023 年 12 月 11 日向南宁仲裁委员会提交合同纠纷《仲裁申请书》,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合计:3,019,039.68 元,支付货款违约金合
计:292,331.93 元。公司于 2024 年 01 月 02 日收到南宁仲裁委员会发出的《南
宁仲裁委员会开庭通知书》(2023)南仲受字 1828 号;2024 年 01 月 15 日收到
南宁仲裁委员会发出的《南宁仲裁委员会开庭通知书》(2023)南仲受字 2352号、《南宁仲裁委员会开庭通知书》(2023)南仲受字 2353 号、《南宁仲裁委员会开庭通知书》(2023)南仲受字 2354 号、《南宁仲裁委员会开庭通知书》(2023)南仲受字 2355 号。
(三)仲裁请求和理由

1.请求南宁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货款 829,272.29 元,以及逾期支付货款违约金 6,571.65 元((2023)南仲受字 1828 号);

2.请求南宁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货款 734,538.32 元,以及逾期支付货款违约金 35,096.34 元((2023)南仲受字 2352 号);

3.请求南宁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货款 648,740.70元 ,以及逾期支付货款违约金 180,922.67 元((2023)南仲受字 2353 号);

4.请求南宁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货款 125,835.08 元,以及逾

公告编号:2024-019

期支付货款违约金16,181.79 元((2023)南仲受字 2354 号);

5.请求南宁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货款 680,653.29 元,以及逾期支付货款违约金53,559.48 元((2023)南仲受字 2355 号);

6.上述案……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