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证券代码:873524 证券简称:金戈新材 主办券商:中金公司
广东金戈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金戈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广东金戈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推进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金戈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因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
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称“北交所”)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相关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年报等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纠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三)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
第七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10%以上;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且相关差错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
(二)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且相关差错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
(三)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且相关差错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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