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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30 17:31:46 股吧网页版
金戈新材:法律意见书(申报稿)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30


关于广东金戈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邮编:518038

11&12/F,TaiPingFinanceTower,YitianRoad6001,FutianDistrict,Shenzhen,P.R.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电子邮箱(E-mail):info@sundiallawfirm.com 网站(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金戈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首北意字(2025)第 002 号
致:广东金戈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其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金戈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金戈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使用的简称仍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目 录

第一节律师声明事项 ......3
第二节法律意见书正文 ......5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5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5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5
四、 发行人的设立 ......9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9
六、 发起人和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9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0
八、 发行人的业务 ......11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1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2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2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3
十三、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3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4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4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15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劳动和社会保障 ......15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6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16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6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16
第三节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18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1、信达是依据《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并根据《编报规则第 12 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2 号》的规定以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的原则,对查验过程中的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信达履行了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在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进行必要的调查、复核工作的基础上,对非法律事项形成合理信赖,但并不意味着信达对非法律事项的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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