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873524 证券简称:金戈新材 主办券商:中金公司
广东金戈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制
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金戈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广东金戈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保障公司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金戈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
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召开股东
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勤勉责任,确保股东会的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合法、有效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
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依法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召开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
第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依法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的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并签署保密协议明确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与股东合法权益的直接关联性,不得包含任何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其他非正当目的,承诺对相关材料保密并承担相应责任,公司核实后依法予以提供。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本议事规则第九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 审议批准本议事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财务资助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本议事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 审议批准本议事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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