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关于广东金戈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邮编:518038
11&12/F,TaiPingFinanceTower,YitianRoad6001,FutianDistrict,Shenzhen,P.R.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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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函》涉及的相关事项...... 5
二、公司治理与独立性 ...... 5
问题 2.生产经营合规性 ...... 5
问题 9.其他问题......17
第二部分 关于相关期间新发生的事项......53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53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53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53
四、发行人的设立 ......57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58
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58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58
八、发行人的业务 ......59
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61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67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68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70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70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70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71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72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及安全生产等标准......73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74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74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74
二十一、《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76
二十二、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76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金戈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信达首北意字(2025)第 002-01 号
致:广东金戈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根据与贵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的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已于 2025 年 6 月 25 日出
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金戈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金戈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于 2025 年 7 月 28 日下发了《关于广东金戈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信达律师对《审核问询函》中需要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的有关法律事项作了进一步查验,对相关问题进行回复;同时鉴于天健出具了《申报审计报告》(天健审〔2025〕7-718 号)及其后附的财务报表及附注(以下与《申报审计报告》(天健审〔2024〕7-78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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