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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20 17:09:40 股吧网页版
金戈新材: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金戈新材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20


关于广东金戈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邮编:518038

11&12/F,TaiPingFinanceTower,YitianRoad6001,FutianDistrict,Shenzhen,P.R.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电子邮箱(E-mail):info@sundiallawfirm.com 网站(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金戈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信达首北意字(2025)第 002-03 号
致:广东金戈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根据与贵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金戈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金戈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北京证券交易所于 2025 年 7 月 28 日下发了《关于广东金戈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一轮审核问询函》”),信达律师就《第一轮审核问询函》中需要律师进行补充核
查及说明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于 2025 年 10 月 17 日出具了《广东信
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金戈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为“《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6 年 3 月 5 日,天健出具了《申报审计报告》(天健审〔2026〕7-20 号)
及其后附的财务报表及附注(以下与《申报审计报告》(天健审〔2024〕7-788号、天健审〔2025〕7-554 号、天健审〔2025〕7-718 号)合并简称“《申报审计
报告》”),本次发行上市的报告期变更为 2023 年度、2024 年度及 2025 年度(以
下简称“报告期”),信达律师对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日至《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金戈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为“《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期间(以下简称为“相关期间”)发生的法律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及验证,并对第一轮反馈意见回复更新,在此基础上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鉴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下发了《关于广东金戈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信达律师对《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中需要发行人律师进一步核查的有关法律事项作了进一步查验,对相关问题进行回复,在此基础上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金戈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为“《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对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将不再重复披露。

信达及经办律师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所涉事实进行了核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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