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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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金戈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信达三板会字(2026)第 003 号
致:广东金戈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信达”)受广东金戈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王靖茹律师、达选博律师出席公司召开的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金戈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如下的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查验: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
股东会的议案》。
2、2026 年 3 月 6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
露平台发布了《广东金戈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前述会议通知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3 月 27
日 14:30 在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银洲路 12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董事长黄超亮先生因公出差缺席,参会董事一致同意推举董事陈苑平女士主持本次会议。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的内容一致。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公告,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6年 3 月 2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2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 66,952,10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的股东就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到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举手表决方式一致同意通过推选股东代表冯健、陈苑平,以及审计委员会成员代表周颂淦进行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6,952,1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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