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3
公告编号:2025-015
证券代码:873526 证券简称:鼎梁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安徽鼎梁科技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5 月 13 日
(三)仲裁受理日期:2024 年 5 月 13 日
(四)仲裁机构的名称:宿州仲裁委员会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目前案件处于仲裁审理阶段,尚未进行仲裁裁决。
二、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灵璧鼎梁格林嘉热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一恒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控股子公司
2、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安徽灵璧东风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跃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第三人
公告编号:2025-015
姓名或名称:朱跃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于 2019 年 12 月 17 日签订了《生物质能源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DL2019EMC018),由申请人用生物质颗粒供热技术和装备以及蒸汽锅炉向被申请人一提供蒸汽。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履行了合同义务,为被申请人一定制了专用供热设备并正常运营向被申请人一供应蒸汽,但被申请人一长期拖
欠蒸汽款未能支付。后因被申请人一原因在 2022 年 5 月 27 日之后,被申请人一
停产,导致申请人被迫停机不能生产。申请人多次催促被申请人一复产,被申请
人一也多次表示会努力恢复生产,但始终未能恢复生产,其中 2023 年 11 月 23
日,申请人还进行了书面催告,被申请人一扔未理睬,在 2024 年 5 月 23 日的本
案第一次仲裁开庭中,被申请人一扔然无法确定可以恢复开工的日期。
申请人认为,因被申请人一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经催告无果,已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申请人有权主张解除双方之间的生物质能源管理合同。因被申请人一长期持续违约,被申请人除应支付拖欠的蒸汽款本息之外,被申请人还应当按
照合同第六条第 4 款 1)甲方违约 III)约定以及第 5 款 1)约定,赔偿申请人可
得利益损失(蒸汽毛利损失、预期毛利损失)、设备投入损失、剩余原材料损失、人员遣散费用、律师费用等各项损失。为维护权益,特向贵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贵委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三)仲裁请求和理由
1、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一之间的生物质能源管理合同及补充协议、调价协议;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蒸汽款 1380362.1 元并承担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部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至申请仲裁之日的利息 155493.69 元,并裁决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自
申请仲裁之日起继续以 1380362.1 元为基数,以 LPR 的 1.5 倍利率,计算至本息
还清之日的利息;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赔偿申请人以下各项损失合计
18384209.92 元(1)自被申请人 2021 年 1 月投产以来至 2022 年 5 月期间用汽不
足的蒸汽毛利损失 3432536.41 元(2)自 2022 年 6 月起至 2023 年 10 月被申请
公告编号:2025-015
人一停机期间导致申请人预期蒸汽毛利损失 9982246.49 元,合计 13414782.9 元;
(3)赔偿申请人以 2023 年 11 月 1 日为基准日计算的申请人设备投入损失
4840590.7 元;(4)人员遣散费用、留守人员费用损失共计 78836.32 元(分别为42040 元、36793.32 元);(5)申请人为本案已支出的律师费用 50000 元;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返还现存被申请一处的约 200 吨的原材料,货值约20 万元;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二对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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