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30
公告编号:2024-019
证券代码:873528 证券简称:城市大脑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青岛城市大脑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根据青岛城市大脑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青岛城市大脑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青岛城市大脑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公司法(2024 年 7 月)》《证券法(2020 年 3 月)》《非上市公众公司
监督管理办法(2023 年 2 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
条款(2013 年 1 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1
年 11 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1 年 11 月)》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城市大脑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告编号:2024-019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简称“承诺人”)在股份制改制、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股票限售、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解除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三条 承诺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四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承诺相关方承诺事项应为可实现的事项,不得对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作出承诺。
承诺事项需要相关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相关方应明确说明需要取得的审批内容,并明确说明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六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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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及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要求的外,承诺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上述变更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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