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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30 15:36:11 股吧网页版
城市大脑:募集资金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30


证券代码:873528 证券简称:城市大脑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青岛城市大脑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根据青岛城市大脑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青岛城市大脑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城市大脑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青岛城市大脑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
式向投资者募集的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
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 途,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和其他相关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管和责任追究的内部
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防控措施及信 息披露要求。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
公开、透明和规范。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和企业应当遵 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每次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 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
议,三方监管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报备。上述三方监管协 议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若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 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 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转让日内披露。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存储 账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暂时闲置的募集
资金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除 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 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 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用途使用,专款专用。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及公司资金使用审批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具体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并明确使用募集资金支付,先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财务部及财务总监审核,并按照审批权限由总经理、董事长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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