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30
证券代码:873528 证券简称:城市大脑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青岛城市大脑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根据青岛城市大脑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青岛城市大脑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青岛城市大脑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股东大会的组织和行为,确保股东大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保证股东大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根据《公司法(2024 年 7 月)》
《证券法(2020 年 3 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23 年 2 月)》《非
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2013 年 1 月)》《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21 年 11 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1 年 11 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青岛城市大脑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
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二章 股东大会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决定其报酬事项;
(三) 审议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 审议公司年度报告;
(五) 审议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组织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十一) 审议单笔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上的对外投资、收
购资产、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建设项目投资、融资(含银行借款)、业务类合同等事项;
(十二) 对公司聘用、解聘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以证监会或全国股转系统公司的认
定标准为准);
(十五)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十八) 审议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变更的无需审议);
(十九)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的上述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本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或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或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挂牌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除提供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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