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15
张家港先锋自动化机械设备
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张家港先锋自动化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在苏州市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四条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张家港先锋自动化机械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中文)。
第六条 公司住所:凤凰镇双龙村。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953.88 万元。
第八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九条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一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其他股东、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市场为导向、技术为依托,生产优质的产品,创造财富,服务社会,回报股东。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自动化电气设备及零配件、机械设备、锻件、锻压设备制造、加工、销售;无纺布制品、塑料制品及原辅材料、金属材料及制品、机械及零部件购销;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所有股票均采取记名方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获准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为 1500 万股,全部由发起人认购,占公司
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100%。发起人(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额及比例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 出资方式 持股数 实缴出资 出资时间
(万股) 比例(%)
1 赵金龙 净资产 600 40 2015-10-31
2 钱仁明 净资产 225 15 2015-10-31
3 钱永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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