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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03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淄博天恒纳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03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4〕38 号

关于对淄博天恒纳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当事人:

淄博天恒纳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恒新材),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田横路西。

王波,挂牌公司天恒新材董事长、控股股东。

经查明,天恒新材、王波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4 年 2 月 26 日,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总经理王波持
有的 14,280,000 股公司股份被冻结,占公司总股本 32.17%。公
司未及时披露上述股权冻结情况,后于 2024 年 3 月 1 日对相关
情况进行补充披露。如果上述冻结股份被执行,可能造成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天恒新材未及时披露股东股份被冻结的情况,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控股股东王波未能及时告知重大事项,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针对股份冻结披露违规行为,未能及时履行披露义务,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天恒新材、王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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