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03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4〕38 号
关于对淄博天恒纳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当事人:
淄博天恒纳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恒新材),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田横路西。
王波,挂牌公司天恒新材董事长、控股股东。
经查明,天恒新材、王波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4 年 2 月 26 日,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总经理王波持
有的 14,280,000 股公司股份被冻结,占公司总股本 32.17%。公
司未及时披露上述股权冻结情况,后于 2024 年 3 月 1 日对相关
情况进行补充披露。如果上述冻结股份被执行,可能造成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天恒新材未及时披露股东股份被冻结的情况,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控股股东王波未能及时告知重大事项,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针对股份冻结披露违规行为,未能及时履行披露义务,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1 条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天恒新材、王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4 月 1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