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10
公告编号:2024-031
证券代码:873531 证券简称:天恒新材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淄博天恒纳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5 月 9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3 月 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高青县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案应诉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1 日 9:00。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车俊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淄博天恒纳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波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总经理
3、 被告
公告编号:2024-031
姓名或名称:王波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总经理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刘玲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与淄博天恒纳米新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7 日签订编号为 0137005483211217080792 的《小企
业授信业务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额度为 1500 万元,借款期限:借款额度存续期
为 72 个月,自 2021 年 12 月 17 日至 2027 年 12 月 16 日止,借款额度存续期内
前 60 个月为额度使用期自 2021 年 12 月 17 日至 2027 年 12 月 16 日止。额度使
用期内,额度有效的前提下,借款人可以申请支用借款。本次用款自 2023 年 8
月 16 日至 2024 年 8 月 15 日。计息方式为按日计息,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
本;同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与王波、刘玲签订了《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王波、刘玲对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合同签订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按约定发放了贷款。根据借款合同第十七条:17.6 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大股东王波,财务负责人刘玲均以失联,企业涉诉较多,借款合同第十八条:18.2 约定宣布本合同(含支用单)立即
到期,提前收回已拨付的贷款。截至 2024 年 02 月 24 日贷款本金 1500 万元,利
息:5,625.00 元,年利率 4.5%,共计:15,005,625.00 元。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判令淄博天恒纳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 1500
万元,利息:5,625.00 元,年利率 4.5%,并支付自 2024 年 02 月 24 日至实际还
款日的利息及到期不能按时还款逾期罚息上浮 50%利率 7.8%;
2、请求判令王波、刘玲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淄博天恒纳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公告编号:2024-031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无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已依法积极处理本次诉讼事项,尽力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害。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流动资金造成一定的影响,公司已依法积极处理本次诉讼事项。(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全力解决相关诉讼产生的影响,正积极处理各方关系。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2024)鲁 0322 民初 902 号案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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