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31
公告编号:2024-033
证券代码:873531 证券简称:天恒新材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淄博天恒纳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5 月 9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3 月 5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高青县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案已于 2024 年 5 月 30 日收到《民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车俊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淄博天恒纳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波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总经理
3、 被告
公告编号:2024-033
姓名或名称:王波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总经理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刘玲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与淄博天恒纳米新材料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7 日签订编号为 0137005483211217080792 的《小企
业授信业务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额度为 1500 万元,借款期限:借款额度存续期
为 72 个月,自 2021 年 12 月 17 日至 2027 年 12 月 16 日止,借款额度存续期内
前 60 个月为额度使用期自 2021 年 12 月 17 日至 2027 年 12 月 16 日止。额度使
用期内,额度有效的前提下,借款人可以申请支用借款。本次用款自 2023 年 8
月 16 日至 2024 年 8 月 15 日。计息方式为按日计息,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
本。同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与淄博天恒纳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 07370054832117233432 的《小企业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及与王波、刘玲签订了《小企业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王波、刘玲对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合同签订后,邮蓄银行高青支行按约发放了贷款。根据贷款合同第十七条、十八条约定,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大股东王波及财产负责人刘玲均已失联,企业涉诉较多,应提前收回已拨付的贷款。截至 2024 年
2 月 24 日贷款本金 1500 万元、利息 5625.00 元,合计 15,005,625.00 元。为维护
邮蓄银行高青支行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本案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淄博天恒纳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还邮蓄银行高青支行贷款
本金 1500 万元、利息 5625.00 元,并支付自 2024 年 2 月 24 日至实际还款日的
利息及到期不能按时还款逾期罚息上浮 50%;
2.判令邮蓄银行高青支行对天恒公司鲁(2021)高青县不动产证明第 0007735号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公告编号:2024-033
3.判令王波、刘玲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由天恒公司、王波、刘玲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2024 年 5 月 27 日,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出具了(2024)鲁 0322 民初 90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淄博天恒纳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借款本金 15000000.00 元,利息 5625.00 元(计算至 2024
年 2 月 24 日,之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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