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6-11
公告编号:2024-035
证券代码:873531 证券简称:天恒新材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淄博天恒纳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6 月 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5 月 2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案应诉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11 日 10:00。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淄博齐鲁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志刚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对公司股东淄博市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2、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淄博天恒纳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波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公告编号:2024-035
3、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王波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总经理
4、 被告三
姓名或名称:刘玲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3 年 5 月 26 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淄投债字 2023 年第 02 号《投
资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提供借款本金 670 万元,专项用于被告一补充流动资金,采购生产线、原材料,借款期限自借款支付至被告一账户之日起至
2024 年 5 月 27 日。被告一应于 2023 年 8 月 27 日、2023 年 11 月 27 日、2024
年 2 月 27 日、2024 年 4 月 27 日各偿还借款本金 45 万元,剩余 490 万元被告一
应于 2024 年 5 月 27 日全部偿还。被告二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
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淄投债字 2023 年第 02-1 号《股权质押合同》,约定被告二以其持有的淄博天恒纳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 万股为被告一的上述
借款本息提供质押担保,并办理出质登记。2023 年 5 月 28 日,原告与被告三签
订《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三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3 年 7 月 24 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签订淄投债字 2023 年第 03 号《投
资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本金 770 万元,专项用于被告一补充流动资金采购生产线、原材料,借款期限自借款支付至被告一账户之日起至 2024
年 7 月 24 日。被告一应于 2023 年 10 月 24 日、2024 年 1 月 24 日、2024 年 4
月 24 日、2024 年 6 月 24 日各偿还借款本金 70 万元,剩余 490 万元被告一应于
2024 年 7 月 24 日全部偿还。被告二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贵任保证担保。同日,
原告与被告二签订淄投债字 2023 年第 03-1 号《股权质押合同》,约定被告二以其持有的淄博天恒纳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30 万股为被告一的上述借款本息提供质押担保,并办理出质登记。原告与被告三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三对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二支付上述款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因发生《投资协议》约定之提前收回借款
公告编号:2024-035
的情形,已严重危及原告资金安全,根据合同约定,被告一应立即提前偿还原告全部剩余借款本金,其他被告亦应承担相应担保责任。三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原告合法利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如诉请。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1210 万元及利息(其中 630 万元
的利息按照年利率 10%的标准自 2024 年 1 月 25 日起算;580 万元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